暨南大学珠海学院院聘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暨决办(2008)37号《关于珠海学院实行院聘制引进人才的通知》、《暨南大学聘用制聘任人员管理办法》、《暨南大学珠海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为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社会化,人员进出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用人机制,更好地适应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学院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院聘制的内容
院聘制是指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由学院聘任急需的教学科研、行政教辅人员。学院与应聘人员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暨南大学珠海学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聘用人员的档案、人事关系,挂靠珠海市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市人才交流中心在学院设专项管理。
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三种。
二、实行院聘制的范围
(一)博士学位、副教授职称及其以下的教学科研人员。
(二)用人单位岗位急需的行政教辅人员。
三、院聘人员待遇与权益
(一)能正常履行聘任合同者,兑现工资待遇,享受本院正式职工待遇。
(二)在聘用期间,学院负责被聘人员的报珠海市人事局、学校人事处办理人事备案、原有身份的确认、工龄核算、核定档案工资;办理职称资格评定、各项等级考试、出国政审、归侨证明;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办理社会保险、房屋公积金,出国护照;办理边防证、证件年审;管理党团关系等。如需珠海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的有关事宜,必须事先征得学院的同意。
(三)院聘制人员首次聘任期满,工作表现优秀,聘期考核称职,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为学校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学院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设置情况,择优聘用符合要求人员,经学院批准报请学校审批同意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不再受本办法约定,按学校相应政策执行。
(四)院聘制人员在聘期内无论晋升到何种职称或取得何种学历,其用人关系仍适用本聘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五)住房,按学院住房政策统一执行。
四、聘期管理
(一)被聘人员应遵守国家、学校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有权对其履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二)合同终止、解除后,聘用人员自然回到珠海市人才交流中心,同时终止与学院的一切关系。如聘用人员的聘期至退休时,按学院当年的退休政策执行。
(三)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聘期表现和学院岗位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合同。
(四)被聘人员的人事代理费用由学院缴纳。
(五)计划生育工作由学院负责管理,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一律解聘。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文相抵触之条款以本文为准。该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