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区新闻
校区要闻

暨南大学珠海校区关于将在读大学生纳入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26|发布单位:珠海校区官网

 

 

校区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发[2009]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在校大学生均要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珠海校区学生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高度重视,积极宣传引导

将在读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大学生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将这项工作组织好,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重点宣传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义,有针对性地解释政策和措施,使学生尽快了解有关政策的相关流程;要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维护学生思想和校区秩序的稳定。

二、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对学生参保工作的领导,成立暨南大学珠海校区学生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张江河

副组长:陈惠章

小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力东  何清  李华东 林晓灵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医疗保障办公室:

主任:    

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白建梅  邹建军  周昌波  杨松平      陈鹏勇  陈韶鹏林清文  姜文良 贾晓玲 廖智华  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

三、参保对象及缴费标准

我校区纳入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学生包括在读全日制本科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外籍学生自愿参保。

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在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每年91日至次年8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足额征收。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18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政府资助100元。我校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个人免缴费。此类学生须提供当地民政或残联部门发放的证件(低保证、低收入证或一、二级残疾证)。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参加商业团体医疗保险,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参保人员按规定可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和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登记流程

各学院指定专人领取医保宣传资料——→指导学生填写表格、收缴保费——→学生信息录入——→总务办审核、打印名册,报广州市社保中心;财务处汇总缴费名单和保费,缴纳到代征银行——→各学院发放医保卡,学生核对医保卡信息——→启用医保卡就医。

免缴保费学生参保登记流程另行安排。

五、参保工作步骤: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医保宣传。由学生处牵头,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参加,召开动员会议。各学院的领导要亲自抓此项工作,要指派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要精心组织,加强宣传,要做到医保宣传材料学生人手一册,利用校园网、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组织各学院负责学生参保工作人员参加集中培训。

第二阶段:参保登记。见参保流程,另有实施细则。

第三阶段:发放医保卡及注意事项。另有实施细则。

六、各部门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时间

工作内容

负责部门

地点

919  

召集各学院领导参加的学生会议;确定各学院负责学生参保工作人员;通知各学院领取宣传材料。开展医保宣传工作。

学生处

总务办

 

921

各学院指定专人参加培训,领取参保资料。

学生处

总务办

材料领取点在医务室

925~930

 

宣传、发放医保资料,做到学生人手一册。

各学院

 

 

108~1015

指导学生填写表格、核对证件、信息录入、预存保费80/人等。低保及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学生信息电子报盘。

各学院

 

 

1015~1022

汇总参保名单,打印总名册。

学生处

 

1015~1022

1.审核参保资料,报送医保中心。2.免缴费学生报送省教育厅、民政厅审批,再报送医保局参保。3.核对信息,到指定银行办理医保卡等。

 总务办

 

 

1025~111

代收保费、汇总缴费名单并缴纳到代征银行。

财务处

 

112~1112

发放医保卡,核对个人信息。

各学院

 

                            

 

 

 

 

 

 

 

 

 

 

 

 

 

 

 

 

 

 

 

 

 

 

 

 

 

 

 

 

 

 

 

 

 

 

  珠海校区学生医疗保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