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区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30|发布单位:珠海校区官网
校区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2009年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学院、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分管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本学院、部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不设分管领导职位的单位,必须指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为切实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职责,现特要求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明确本学院、部门、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本学院、部门、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单报送校区安全保卫办公室备案。
特此通知
暨南大学珠海校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