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新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其相关公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01|发布单位:珠海校区官网
各单位、各位老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现把相关内容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务管理办公室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