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06|发布单位:珠海校区官网
| 校区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2012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41号)要求,我校自即日起开展2012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区机关、各学院副处级以上干部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请以上所列领导干部自行下载本通知附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由本人亲笔填写,用信封密封后并在信封上签名,各总支于2012年1月12日前收集后统一交校区行政楼108办公室(联系电话:8505915)。 三、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深化对报告有关事项制度的认识,把握《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按时如实报告。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待特殊情况消除后要及时补报。 对于未按时报告的领导干部,组织部门要及时进行督促,仍不进行报告的,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督促。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特别是报告材料综合汇总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泄漏知悉的工作秘密,违者给予组织处理以至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珠海校区纪工委 2012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