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06|发布单位:珠海校区官网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1〕131号),为做好2012年我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推动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应按照《2012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详见附件1)。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事业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为政府机关),并具备实施项目应有的工作、研究能力或专业资质。
三、项目实施方案可行,实施条件基本具备,需要立项的项目已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四、地方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汇总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联合或省属企业集团(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申报文件中需对所报项目加具初审意见。
(二)2012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由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联合或省属企业集团(主管部门)汇总填报。
(三)各申报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具体要求见附件3。
五、各地级以上市及财政改革省直管试点县(市、区)、省有关单位申报项目个数不超过10个。
六、对于纳入资金支持的基础性研究类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合同内容作为项目验收、监督的基本依据。
请你们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并于4月23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一律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不得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送科技处604室,同时附电子版光盘。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学校科技处, 肖谊,林满;85228206
省发展改革委 陈晓芳,电话:020-83133195;
省财政厅 姚林,电话:020-83170361
附件:2012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编制要求[附件:/uploadfile/article/uploadfile/201204/20120406110048935.doc]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