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学校:关于印发《暨南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14|发布单位:珠海校区官网
暨党发〔2012〕20号
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纪委,学校各单位:
现将《暨南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6月11日
暨南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制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机关部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学院(研究院)和直属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干部的执政能力、执政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及《国侨办贯彻落实<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侨党发〔2009〕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问责原则
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问责与考核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问责对象
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而造成工作重大损失、失误或不良影响的学校机关部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学院(研究院)和直属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
工作负责人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分别承担重要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
三、问责机构和分工
(一)问责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实施,由学校党委决定问责事项,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二)学校成立由纪检与监察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等部门组成的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问责制日常工作,包括受理有关问责事宜,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等。
(三)纪检与监察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承办,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问责事项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执行不力,渎职失职,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学校全局工作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下达的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或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致使学校下达的指示、决策或某些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并影响全局工作的;
2.对涉及本单位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3.对学校工作秩序和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4.不履行规定岗位职责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敷衍推诿,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
3.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5、瞒报、虚报、迟报重大教学事故、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三)不严格依法、依规履职,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制定、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定或决定的;
2.违反学校赋予的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管理行为的;
3.不遵守财经纪律,违规审批、调拨、支付、挪用资金的;
4.因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学校资产流失或损失的;
5.在基建、维修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中,违反招投标规定的,或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6.在招生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违规操作,损害考生或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校形象的;
7.因工作失误、处事不公、有意排挤或拒不落实学校人才引进和稳定的规定,造成人才流失的;
8.泄露按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影响学校发展或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
1.不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按规则议事,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认真听取师生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
(五)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所管单位工作效率低、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2.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4.所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的;
5.包庇、袒护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吃喝,铺张浪费,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问责方式
(一)根据其过错责任、情节和事实等相关要素,采取下列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上述第1至3项问责方式的,问责后1年内不得提拔任用;4至10项问责方式的,问责后2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被问责的情形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按相应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部门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部门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部门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四)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六、问责程序
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问责。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经学校党政正职领导与校纪委领导批准,由纪检与监察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
1.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2.上级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3.校党政领导、校纪委、校党政职能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
4.学校党代会、教代会通过议案;党代会、教代会代表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5.学校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信访;
6.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7.新闻媒体的报道;
8.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
经初步核实,如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由纪检与监察办公室牵头,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协助,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问责的初步建议。
(三)研究确定问责建议。
召开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会议,根据纪检与监察办公室的调查报告及问责初步建议,研究确定问责建议意见。
(四)作出问责决定。
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及时将调查报告及问责建议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由校党委常委会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写明公开道歉方式范围等。
(五)下达问责决定书。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下发《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草拟。《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一式5份,纪检与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各1份。
(六)办理问责手续。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教育,并督促其做好有关后续工作。属于第6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由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纪检与监察办公室应做好有关问责材料的归档工作及相关事宜。
七、问责复查
(一)问责对象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问责对象如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
(二)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在收到问责对象的申诉材料后,应组织复议、复查,并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
(三)经复查,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及时变更问责决定;如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应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八、其他
(一)问责工作中,凡涉及干部问责制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该工作人员应全程回避。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可能存在影响公正因素的,必须事先主动回避。
(二)工作人员凭个人好恶调查或反映情况、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而导致作出的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的,或泄露调查情况的,追究其责任。检举人违反事实诬告他人的,追究其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