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规范暨南大学外汇业务报销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25|发布单位:珠海校区官网
学校各单位:
根据《暨南大学关于规范出国(境)审批及报销的通知》(暨外[2012]172号)文件精神,凡使用公款(指纳入学校财务与国资管理处管理的各种教学、科研、行政等经费)出国(境)者,均须凭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任务审批文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暨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手续,并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中有关费用标准进行财务报销。
自2012年9月1日起未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不予报销,凡有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老师提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另外,随着学校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出国(境)人员日渐增多,针对外汇报账业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财务处对国(境)外来访人员费用、向国(境)外采购或缴纳费用等报销业务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具体要求参见《外汇业务报销有关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有关外汇业务报销指南也可以在财务处网站“服务教工”栏目查看。
附件:《外汇业务报销有关规定》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2.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