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17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
2017年6月12日晚,由暨南大学人文学院、暨南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中心与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人文讲堂在珠海校区模拟法庭正式开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获邀作了题为“法治与德治——以公序良俗原则为例”的讲座。讲座由李应利老师主持,钟瑞栋教授进行评议。
石佳友选取了首次被写进我国《民法总则》的公序良俗原则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地讲授了“法律与道德”这一法学与哲学的经典问题,带领我们体验了一场融汇了法教义学、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史学、比较法学理论的跨学科精神之旅。
石佳友认为,“德治”的提法仅是一种形象化的修辞,与“法治”并非同一逻辑层面的范畴。民法上的道德规范的价值体现在“赋予法律以正义性”、“保持民法典的‘多孔性’而促进法律与时俱进”和“建立最低限度的社会共识而为社会设置‘安全阀’”三个方面,他以《民法总则》中的“英烈条款”、“好人条款”为中心展开分析,主张应将“英烈条款”规定为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并批判“好人条款”中救助人完全免责这一矫枉过正的做法,同时探讨了这些条款设置背后的“人性悲观主义”。
接着,石佳友归纳分析了《民法总则》中涉及公序良俗原则的四个条文,并明确了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二者之界分。通过对“二奶继承案”、“凶宅买卖案”、“中介炒房案”、“友人在家自杀案”等典型判例来阐释善良风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最后,石佳友指出,“法”与“德”各有所长,既应保持二者密切的互动和沟通,也要防止道德对法律的过度“入侵”。一方面,道德规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可能对法的安定性造成损害,道德规范的局限性还体现在其与其他法律原则的交叉重叠。因此,应警惕国家对于个人行为的过度干预,防止社群主义导致民法的“四分五裂”,对道德规范所保护的价值进行“等级化”;另一方面,应保持价值规范的“通透性”与演进性,进而保持道德与法律之间和谐健康的互动,最终在民法典中实现二者“对话性秩序”的构建。
李应利老师对石教授既贴近生活又极具理论高度的精彩讲授表示了感谢,并对讲座内容作了简要回顾与总结,认为法律人不能有“自闭症”,而应保持开放性。他形象地将法律比喻为暨南大学珠海校区的日月湖,道德则比作板障山,认为没有道德等法律以外因素这些源头活水,法律必将是死水一潭。法律一方面应有意识地打开法律自身的“孔”,保持“多孔性”,接纳道德对于法律的指引和滋养,另一方面则应保持着二者基本的界分,防止泛道德化。
随后,钟瑞栋教授对讲座作了精彩评议。他认为,对于法律的理解不能仅停留在字面意思上,也不能停留在制度层面、价值理念层面,还要走到法学领域以外,到哲学、社会学、历史学中,探求法律规范背后的道理。另外,钟瑞栋就如何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关系提出独到见解,指出了违背善良风俗的案件实务处理中存在的两个误区:一是在应用公序良俗原则时未能区分背俗行为本身与该行为的影响,混淆了二者,进而导致在具体适用上的偏差。二是误将社会上的风俗习惯当作善良风俗的内容,而恰当做法应该是运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间接效力理论来填补公序良俗原则这一空白条款。
石佳友对两位点评老师的回应和互动频频获得同学们的掌声。本次讲座也获赞为“历期人文讲堂中最富激情的讲座”。讲座为期两个半小时,自始至终座无虚席,现场师生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收获甚巨。
石佳友教授
人文学院教师与石佳友教授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