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车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及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020年新增购置计划的紧急通知
校区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2020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相关要求,2020年拟准备配置的新增资产(包括学校所有资金来源拟购置的车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及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房屋、土地),都需要先填报对应的资产明细表(详见附件),报属地财政监管局审批通过之后再编入中央部门“一上”预算。其中拟新增车辆的,需满足“报废一辆新增一辆”的原则,并不允许购置通勤车辆,新增车辆购置计划经属地财政监管局审批通过后还需在“一上“预算期间向上级主管部门以正式行文方式申请新增。拟新增的房屋和土地包含新租和续租的房屋和土地,续租需要在本年支付当年费用。
按照《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厅字〔2011〕1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省部级正职领导干部用车配备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2.5升(含)以下的轿车;省部级副职领导干部用车配备价格28万元以内、排气量2.0升(含)以下的轿车;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金额均不含车购税。
根据国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规定,通用设备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器设备、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专用设备填写行政事业单位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电力工业专用设备、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核工业专用设备、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食品加工设备、饮料加工设备、烟草加工设备、粮油作物和食料加工设备、纺织设备、缝纫服饰制革和皮毛加工设备、造纸和印刷设备、化学药品和中药加工设备、医疗设备、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生产设备、邮政专用设备、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公安专用设备、水工设备、殡葬设备及用品、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专用仪器仪表、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等。
请有新增资产购置需求的单位于2019年7月7日前将附件对应明细表填报完毕后报送到财务管理办公室(行政办公楼122室),过期将不予受理,联系电话:8505105。
财务管理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