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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组织学习教育部关于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8|发布单位:珠海校区官网

校区各学院党组织、各相关单位:

现将学校《关于组织学习教育部关于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的通知》(通知原文附后)转发给你们。请各学院党组织近期立即组织落实“第一议题”的专题学习;请本科教学管理办公室、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教育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近期组织专题学习会认真学习领会制度要求。望各单位严格按照学校通知要求予以落实。


 关于组织学习教育部关于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年11月,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对规范高校非学历教育办学与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期,广东省教育厅专门发文,对我省高校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该制度,开展自查整改做出了具体部署。

按照校领导指示,现将该制度转发给学校各单位,请各单位党组织近期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领会制度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教育部关于非学历教育管理制度以及广东省关于非学历教育管理的要点是:

一、本制度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二、学校党委对非学历教育应履行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各办班单位党组织要强化基层党组织对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健全非学历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

三、各办班单位要深入学习领会、全面准确理解把握制度精神,强化非学历教育的公益属性,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办学能力相适应。

四、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

五、学校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六、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办班单位应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严禁转移、下放、出让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

七、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

八、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九、自2022年起,各高校应将当年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学校境内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项目由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归口管理,所有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由法律事务部归口审核;高级研修项目由研究生院归口管理,涉外非学历教育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归口管理。

请归口管理单位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职责,各办班单位按照以上要求对照《规定》逐条开展自查,认真学习、切实贯彻落实。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法律事务部及归口管理单位报告。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将适时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和检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法律事务部王婧雅,85226615;陈慧瑛,85222823。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pdf

                                                   

 

                                           中共暨南大学珠海校区委员会        

                                     2022年2月28日